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80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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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3803號
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亞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稱:正業醫藥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80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千儀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貳佰元,並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因積欠原告貨款無法償還,經雙方多次協
商後,始合意為分期清償並簽立協議書。惟被告等竟自第一
期起即未依約償還,實係以協議為拖延之方式,且被告甲○
○更於協議成立後,將被告公司聲請解散,實嚴重違反誠信
原則,原告據此已無法再接受被告等任何縮減金額或分期償
還之條件,是本案亦無調解之可能或必要。被告甲○○自民
國96年11月1日起至97年2月22日止以被告公司名義陸續向原
告購買藥品數批,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下同)412,200元
。嗣雙方就還款事宜達成合意,約定被告等應自97年5月30
日起按月分期清償,如有任一期未按時依約付款時,則所有
款項即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等對於上開貨款之清償負連
帶債務責任,惟被告等自第一期迄今僅給付1萬元,尚餘402
,200元未為清償,嗣後迭經催討,亦均置之不理等情,爰依
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們公司已經解散了,我們是獨資的,原告請求
的款項確實是我們積欠原告的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登記資料查
詢、鈞院民事庭輔民科字第067513號函、司法院79廳民㈠
字第914號函研究意見、協議書各1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如上。是被告所為之上開辯解,即乏依據,洵無足採。原
告之主張,應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 官利海強
法官楊千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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