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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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建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建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建銘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邱建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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