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51號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 黃士齊
洪正賢 被上訴人 許子山
陳美珍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吳登輝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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