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3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興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啟祥 因103年度訴字第43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