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318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江樵茂 即品威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品威企業社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江樵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 江陳瑞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