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0號上訴人 周中山 上訴人與 曾銘城 等人因102年度訴字第3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2,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怡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