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俊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15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該款中之「被告死亡」,係指起訴後被告死亡者,至於所謂之「起訴」之判斷,應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6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胡俊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103年4月2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103年5月20日繫屬本院,有起訴書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按,嗣被告胡俊宇於103年5月3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