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告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麗秋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泰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9,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