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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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2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李駿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莊金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

  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

  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莊金吉發 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莊金吉設籍於基隆市仁愛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且經

  查債務人業因出境並於106年10月24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綜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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