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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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賴淵洋
訴訟代理人  賴麗真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再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109年度小上字第80號判決確定,第二審訴訟費
用應由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再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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