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丙○○於
民國94年9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有卡號000
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乙張,依約被
告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簽立連帶保證書互負
連帶責任,惟被告使用信用卡後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嗣經原告屢次
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語,依法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
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連帶保證書、消費明細帳單、信用
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通知書影本、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
款通知書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