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一)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2號上訴人乙○○
甲○○丙○○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製作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18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應瑞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