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41號原告 張銀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2,05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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