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6號上訴人甲○○
(指定送達代收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訴字第27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上訴狀欠缺上訴人簽名,應補正。
㈡本件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且上訴狀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致
本院無法核定上訴利益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並依規定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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