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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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6,705元(房屋價額新臺幣684,500元+土地價額新臺幣522,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