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生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秉群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6,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