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旗小字第18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楊曜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
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