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旗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
林雅惠
被 告 吳亞力
劉貴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吳亞力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劉貴生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