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7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春美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1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向不知情之房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12、7樓之10為容留處所,復以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向不特定人士傳遞招攬性交易之訊息,再由甲○○接聽因而回電之人之電話過濾對象後,將前來交易之男客帶往上址容留處所內,媒介應召而來之女子於上址容留處所內與男客為性器接合至男子射精為止之性交行為(即俗稱全套性交易),由女子先向男客收取每次全套性交易之代價新台幣(下同)2,300元,再由甲○○按次向女子抽取其中之800元以營利。嗣甲○○於103年8月8日下午5時45分許,將撥打上開門號之男客陳○○帶回上址7樓10室之容留處所,媒介女子劉○○於其內與陳○○完成全套性交行為,經陳○○交付2,300元予劉○○後,旋即為警查獲,並分別於上兩處容留處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警卷第19至25頁、偵卷第12至13頁),核與證人劉○○、陳○○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警卷第29至33頁、第39至45頁),此外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蒐證及扣押物品照片共11張(警卷第51、54、61、63、55、67、73至83頁)在卷可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罪。被告媒介後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道取財,反藉媒介、容留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以牟利,助長淫風,嚴重影響社會風氣,所為自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及本件規模及抽傭方式,尚與專門經營應召站而以剝削女子性勞務從中賺取暴利之人顯然有別,並考量被告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用以接聽男客電話及過濾男客,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述甚詳(警卷第19、21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現金合計2,300元,為劉○○於性交結束後,向陳○○收取之對價,尚未分配其中之800元給被告,即連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保險套,為警自劉○○之皮包內一併扣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及證人劉○○、陳○○於警詢時陳述甚詳(偵查卷第12頁反面、警卷第19、
23、33、43頁),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現金2,30
0元,以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保險套,均非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扣押物品┌───┬─────────┬──────┬──────┐│編號│扣押物品│所有人│扣押地點│├───┼─────────┼──────┼──────┤│1│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被告│臺中市○區○│││含門號0000000000號││○街000號3樓│││SIM卡1張││之12│├───┼─────────┼──────┼──────┤│2│新臺幣仟元鈔票2張│劉○○│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10│├───┼─────────┼──────┼──────┤│3│新臺幣佰元鈔票3張│同上│同上│├───┼─────────┼──────┼──────┤│4│保險套4個│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