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017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務人 蔡竣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柒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柒仟零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五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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