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621號原告 詹瑞華 被告 詹劉秀英
詹梅華 詹永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就其被繼承人 詹昭鈷 為抵押權人之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伊所有,訴外人即兩造之被繼承人詹昭鈷於民國90年3月9日與原告簽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設定登記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本件設定登記時及抵押權存續期間,原告與詹昭鈷間均未發生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即系爭抵押權並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嗣詹昭鈷於92年4月30日死亡,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權利,應由詹昭鈷之全體繼承人為其配偶詹劉秀英,及其子女即原告與被告詹梅華、詹永兆共同取得。惟因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抵押權人仍登記為詹昭鈷,爰聲明請求被告應與原告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俾取得處分權。又因系爭抵押權並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即失所依附,自應歸於消滅,而系爭抵押權登記存在於原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上,對原告之所有權即有妨礙,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與原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爰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上設定有系爭抵押權,惟抵押權人詹昭鈷已於92年4月30日死亡,全體繼承人為原告及被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人詹昭鈷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並有本院向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調閱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見本院卷第28-33頁)及本院查詢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憑,且被繼承人詹昭鈷之繼承人並無聲請拋棄繼承,並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7月2日苗院平家字第19083號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35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次查,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並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被告並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屬實。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其抵押權即失所附麗,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又塗銷抵押權登記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須先為繼承登記後始得予以塗銷。茲原告與被告尚未辦理系爭抵押權之繼承登記,此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且該抵押權登記,對原告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所有權之圓滿狀態有所妨害。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應與原告辦理系爭抵押權之繼承登記後,將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核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錫威附表:
┌───────────────────────────────────────┐│抵押權登記內容:││收件字號: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民國90年普字第090700號││權利人:詹昭鈷││存續期間:依照各個債務期限清償日期為限││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貳佰萬元││登記日期:民國90年3月13日│├───────────────────────────────────────┤│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中│北屯│松昌│665│建│2,138│47/10000│├─┼───┼────┼───┼──────┼─┼────────┼──────┤│2│臺中│北屯│松昌│000-0000│建│240│51/10000│├─┴───┴────┴───┴──────┴─┴────────┴──────┤│建物部分│├─┬──┬─────┬────────┬─────────────┬─────┤│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範圍││號││││合計│途││├─┼──┼─────┼────────┼──────┼──────┼─────┤│1│2328│松昌段665│主要用途:住家用│9層:57.19│陽台:12.72│全部││││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10層:32.38│花台:1.73││││├─────┤凝土造│合計:89.57│雨遮:12.02│││││北屯區 崇德 │層數:25層│││││││路2段319號││││││││9樓之1│││││││├─────┴────────┴──────┴──────┴─────┤│││共有部分:2439建號1182.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1││││2440建號8,0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2│2441│松昌段665│主要用途:停車空│1層:91.09││51/10000││││-0001地號│間│2層:88.34│││││││主要建材:鋼造││││││├─────┤層數:3層│地下層:││││││門牌號碼:││57.38││││││北屯區崇德││合計:236.81││││││路2段3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