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彭坤業 訴訟代理人 黃雅芬
鄭敬韜 被告 沈羽晨
梁智豪 彭尚豪 李碧琳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柏雄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洪坤宏 律師 魏翠亭 律師複代理人 羅文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少上訴字第二二號及本院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刑事訴訟全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彭柏雄所涉傷害致死等案件,刻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
3年度少上訴字第22號刑事訴訟程序審理中;另被告梁智豪所涉傷害致死等案件,雖經本院於103年9月1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判決就傷害致死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9年、剝奪行動自由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遺棄屍體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惟尚未確定,以上業據被告彭柏雄提出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通知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梁智豪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核閱無訛。因被告所涉之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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