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彭坤業 訴訟代理人 黃雅芬 (檢察事務官)訴訟代理人鄭敬韜(檢察事務官)被告沈羽晨
梁智豪彭尚豪李碧琳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柏雄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洪坤宏 律師 魏翠亭 律師複代理人 羅文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彭柏雄及梁智豪所涉傷害致死等案件,分別由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少上訴字第22號及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因該等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2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