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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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七三六號
抗告人甲○○
號5樓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該法院前以本件抗告人於該法院八十九年度保險上字第五四號、九十二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一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與本件爭點之基礎事實同一,因而裁定命在上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查明上開兩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五號裁定、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二號判決可稽,因而裁定將該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論旨,雖以:其已就上開八十九年度保險上字第五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刻正繫屬法院審理中,顯見訴訟尚未終結,自不能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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