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3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2309號
原   告  蔡蕙君
被   告  郭泰葦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
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0三年度司執字第八六九三九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
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略以:原告以被告違反勞動契約等為由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違約金、返還健保費等,於本院民事庭一0二年度勞
訴字第三四號審理中,被告則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反訴
請求原告返還原告於強制執行程序所取得之新臺幣(下同)
十三萬五千一百六十元。經本院民事庭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
六日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九十二萬一千八百零三元,及
自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百分之四十一,餘由原告負擔。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十
三萬五千一百六十元。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本判
決第四項反訴原告得假執行。」嗣被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
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一0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五
號審理,惟原告就其敗訴部分因未提起上訴而確定。被告乃
以該確定之判決對原告聲請本院強制執行,由本院一0三年
度司執八六九三九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中(按業經本院以一
0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一二九號裁定於原告供擔保後暫予停止
執行)嗣被告於一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撤回上訴。是兩造前
開第一審判決業已確定,原告應給付被告十三萬五千一百六
十元及遲延利息,而被告則應給付原告九十二萬一千八百零
三元及遲延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顯大於原告應給付
被告之金額,原告自得主張抵銷,原告亦以存證信函向被告
主張抵銷,於抵銷之後,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即已消滅,原告
未對被告負有債務,爰依法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
明:如主文所述。並提出本院一0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民
事判決、存證信函等為證。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本院審理
中曾具狀及到庭辯稱略以:原告係以被原審駁回之相同理由
重複申請,藉故托延時間,於法不合,被告已依法提起上訴
,兩項債務發生原因不同,不可混為一談,一0二年勞訴字
第三四號判決並未判決抵銷等語置辯。
叁、法院之判斷: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該條
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
、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
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其他類此之
情形(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九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經查,兩造債權債務關係,依前述本院一0二年度勞訴字第
三四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九十二萬一千八百零三元,
及自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百分之四十一,餘由原告負擔。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
十三萬五千一百六十元。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本
判決第四項反訴原告得假執行。」嗣被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
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一0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三
五號審理,惟原告就其敗訴部分因未提起上訴而確定。為兩
造所不爭執,復有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惟被告
前開上訴部分,已於一0三年十一月三日當庭撤回上訴,業
據原告陳述甚詳,並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乙紙在卷可憑。是本
院前述一0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判決業已確定,則被告應
給付原告九十二萬一千八百零三元及遲延利息,原告應給付
被告十三萬五千一百六十元及遲延利息,已堪認定。原告已
對被告主張抵銷,業據原告 陳明 在卷,復有存證信函在卷可
稽。且兩造前開債權債務並無不能抵銷之情形,則原告主張
抵銷,自屬有據。原告對被告所負之前開債務經原告主張抵
銷之後,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即已消滅。揆諸強制執行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及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原告請求判決本
院一0三年度司執字第八六九三九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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