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更一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更一字第76號上訴人 林楊琇雯
林昱佑 林 昱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 律師被上訴人 林秀珍 訴訟代理人 林長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本院前認訴外人 林文源 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4樓房屋及其所坐落土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於被上訴人所有,是否無效,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64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7年11月5日裁定本件於該案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7年11月7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261至263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鄧晴馨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