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淑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開文 間請求借款返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350元之核定,係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000,000元為計算基礎,是原裁定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月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