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上訴人 蔡明儒 即鼎盛工程企業社被上訴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訴訟代理人 陳源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