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5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退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7號抗告人 王進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銓敘部 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01557號裁定駁回上訴後,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楊坤樵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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