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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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 陳澄清
陳蕭秀娥 陳澄池 陳月娟 賴瓊瑤 陳維澤 陳淑萍 陳淑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鄭雅芳
洪郁惠 劉倩茹
參加人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周俊良
林千惠 王仁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院臺訴字第107016143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7年1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協商室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