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119號
原   告  王心勝
       王惠英
       王進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榮 作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王福生王秋雲 間請求支付通行權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聲明第一項「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488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
20日起,按年給付原告15,744元之通行權償金」,因無法確定其
價額,致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元定之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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