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八三號
原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元明山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貳仟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