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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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7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恩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恩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恩杰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8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4號判決,而附表所示之罪確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10月23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7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9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年9月)。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各項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經本院詢問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固表示希望待後案完結後,再一併定刑等語,然本件既已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並非係由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從而,受刑人之意見,尚無足採,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受刑人陳恩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04/09

112/04/05、112/04/13

112/05/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032、1184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18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0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7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0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99號

判決日期

112/09/20

113/04/30

113/05/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7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0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9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0/23

113/05/28

113/07/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0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6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69號

受刑人陳恩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04/16

112/04/26、112/04/27

112/04/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10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763、39401、4164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0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0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71號

判決日期

113/07/18

113/09/05

113/09/0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0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7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8/20

113/10/16

113/1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16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6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84號

受刑人陳恩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12/05/19

112/04/18、112/06/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830號、113年度偵字第746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271、702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0號

判決日期

113/07/31

113/11/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9/09

114/01/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52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72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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