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56號
原 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羅榮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阿地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04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940元,應繳
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