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道寶 上訴人即被告 楊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付租金事件,兩造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簡道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7萬8,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518元;上訴人楊政達之上訴利益為795萬1,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70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簡道寶、楊政達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羅采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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