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消債補字第52號聲請人 葉心南葉斯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附表:
一、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父母」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②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四、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五、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六、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父母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七、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父母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八、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九、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十、提出債務人「本人」、「父母」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8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一、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十二、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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