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9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融豐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融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當事人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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