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66號原告 高太平 被告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