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瑋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952、119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表編號一至六、編號九、十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附表編號七、八、十一、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瑋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09年度毒偵字第952、119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7、8號為不起訴處分,而上開案件中如附表編號一、四、六、十所示之扣案物,屬違禁物,其餘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明定。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952、119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業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上開案件中扣案附表編號一、四、六、十所示之物,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卷附相對應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參見附表備註欄),足認附表編號一、四、六、十所示之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蓋包裝袋難以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查,扣案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玻璃球1個、編號三、五、九所示吸食器各1組,經乙醇沖洗,均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卷附相對應之鑑定書在卷可考(參見附表備註欄),因所含毒品量微,無法與玻璃球、吸食器分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聲請人認玻璃球、吸食器僅係犯罪所用之物,容有所誤。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七、八、十一、十二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茲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至於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二、三、五、九所示之物誤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引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作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本院自不受其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相關案號編號物品備註110年度毒偵字第7號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淨重1.2460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2442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3只)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內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1個(毒品量微無法秤重,且與玻璃球難以完全析離)三內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毒品量微無法秤重,且與吸食器難以完全析離)110年度毒偵字第8號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730公克、驗餘淨重0.3712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五內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毒品量微無法秤重,且與吸食器難以完全析離)109年度毒偵字第952號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重0.8790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8788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七吸食器3組八塑膠鏟1支110年度毒偵字第6號九內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毒品量微無法秤重,且與吸食器難以完全析離)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1190號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重0.7080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7078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只)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十一玻璃球吸食器3個十二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