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婷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嘉橋 間本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係不服上開判決中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4,85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