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42號聲請人財政部北部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沈榮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鉫勝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本件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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