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42號聲請人 陳富雄 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上列聲請人呈報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資產負債表(99年度)。
㈡財產目錄(99年度)。
㈢董事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