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交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昌勇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145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04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4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林昌勇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
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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