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陳維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承蓄 即 吳明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送達處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