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華選任辯護人許文贊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華自民國100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家華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執行羈押,茲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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