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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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18號
原   告  顏文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思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7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如
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
├──┼────────────────────────┤
│2 │具狀說明原告請求被告二人負連帶給付責任之請求依據│
│  │,並提出相關佐證。               │
├──┼────────────────────────┤
│3 │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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