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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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18號
原 告 顏文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思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7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如
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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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
├──┼────────────────────────┤
│2 │具狀說明原告請求被告二人負連帶給付責任之請求依據│
│ │,並提出相關佐證。 │
├──┼────────────────────────┤
│3 │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