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債務人 唐瑀婕 即唐淑
婷等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吳**應將坐落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及同段158建號房屋(權利範圍均為全
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下同)103年
8月20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
相對人唐**所有;相對人唐**再將系爭不動產,於101年5
月2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
繼承人 唐薛京 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
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