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世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春棟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990元
(計算式:〈3,600-1,751〉10年+106,500=124,990)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