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 王志中
黃素珍 盧采琳 張俊彥 蔡江偉 被告 張竣傑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9年度易字第32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吳怡嫺法官黃世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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