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陳韋名 原告 陳慧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香邱玉婷 間侵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8,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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